新设探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2 10:33:22 人气: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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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 新设探矿权登记
(叁)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04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审批数量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且在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规〔2023〕6号)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叁十四条)
2. 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叁条第二款,国土资源部令55号第叁十四条,自然资规〔2023〕4号“(一)”)
3. 申请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叁条)
4. 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迭。(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
5. 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6. 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叁)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
申请书含坐标页。 |
2 |
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工作计划 |
|
3 |
勘查实施方案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
4 |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 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 |
5 |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
仅限于涉及对外合作的提交此项材料。 |
6 |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
7 |
申请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申请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
8 |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获取。 |
申请材料提交
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新设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主办司局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叁)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办理方式
办结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结果
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自然资源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4.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对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变更申请。
4.自然资源部对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叁)咨询网址:http://box.mnr.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投诉网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办公地址和时间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公开查询
查询电话:4000996938
查询网站:https://zwfw.mnr.gov.cn/